日期:[2016年12月09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低收入居民可享“价格临时补贴”

本报讯(记者 姜培军)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近日出台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均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低收入居民基本 生活费用价 格 指 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均未达到启动标准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按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