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01月24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市政府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

45个行政机关和3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本报讯 (记者 姜培军)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市发改委等45个行政机关及市保密局等3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5个行政机关及菏泽市保密局等3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执行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或者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授权。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
   通知要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办理委托书,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