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看菏泽要闻

下一版>

<上一版

日期:[2018年11月22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全市首例涉恶“套路贷”案宣判

三名被告被判十到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11月20日下午,巨野县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涉恶“套路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勇、李某鹏、王某三人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十到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某勇与被告人李某鹏、王某经预谋,以虚构的 “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向被害人发放借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让被害人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且与被害人仅签订一份合同交由被告人孙某勇保管。同时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定位,并要求被害人提供一把车辆备用钥匙,以确保贷款安全。后三被告人单方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协调费及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规定日息20%的违约金等,在向被害人要账过程中,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将车辆卖掉、出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有高额要账费等相要挟,让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方式和地点交付钱款,不给钱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勇、李某鹏、王某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某勇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鹏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了解,此案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巨野县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案件。此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彰显了巨野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标志着巨野法院吹响了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冲锋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