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看菏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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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22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单县首例涉恶案宣判

法院院长任审判长;五人被判刑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11月20日上午,由单县人民法院院长徐青峰担任审判长的周某某、郝某某、孙某、宋某某、李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单县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也是全市两级法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结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孙某向瑞安公司发放月息15%的高利贷后,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工作人员,并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公司投资项目较长时间搁置。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该项目片区被拆迁的业主报警或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某形成的团伙属于“恶势力”。
   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某在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债务过程中,多次采取殴打、辱骂行为非法拘禁瑞安公司工作人员,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邹某某伙同周某某、郝某某、孙某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单县法院分别判处周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