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年11月25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施工隐患夺性命法律援助还公道

本报讯(记者孙展)成武县某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挖掘一个水坑,坑内积水约3米深,一名儿童在玩耍中不慎坠入身亡。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受害人最终获赔,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6月14日,对于成武县成武镇居民步某、高某夫妻来说是一个极其不幸的日子,这天下午一时许,他们10岁的儿子小森(化名)与同学在县城某综合开发工程工地玩耍,不慎溺水身亡。小森父母3年前双双下岗,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儿子小森从小聪明懂事,学习一直非常优秀,两人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了孩子身上,突如其来的打击,让他们精神近乎崩溃。事故发生后,他们多次找到工程开发商讨要说法,开发商均表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后虽经多方协商,但仍遭拒绝,夫妻俩陷入了绝望。
   后来,在成武县城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引下,夫妻俩来到了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案情后,当即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通过察看现场、调查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查阅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走访施救人员等现场目击者,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证据材料。调查证实,小森出事的水坑是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坑内积水约3米多深,坑边既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又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小森就是在该水坑边玩耍时,不慎坠入,溺水身亡。援助律师在找开发商试行协商解决未果后,及时代理小森父母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开发商态度一直很强硬。援助律师提交了开发商挖掘出事水坑,并且没有采取任何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的大量充分证据,并指出开发商没有尽到提醒防范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对小森溺水身亡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见败诉已定,主动提出和解,但在赔偿数额上与原告存在较大分歧。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开发商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5万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小森父母已领到了全部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