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年05月28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1]

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王众)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公布调整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6.5元/小时。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