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6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居民咋着申办民办加油站?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伴随着国内的民营资本逐步走进石油、交通等重点建设领域,一些市民开始尝试投资事宜。近日,我市曹县的王先生向本报编辑部咨询说,他想开办一家民营加油站,进行成品油零售业务,不知道国家都要求有哪些条件?如何向有关部门审批?对此,记者近日走访了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负责人。
   据该窗口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需符合以下审批条件:首先,成品油零售经营机构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量监督等部门的验收,并要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而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站,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站,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还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设立条件。
   对各项手续齐备但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行政行为因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同意并报省批准,可以搬迁到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地点。迁建加油站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加油站规模,建设手续按照新建加油站条件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