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10月1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公布
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最高按1.6元平方米·月收取;车位租赁费室内最高可按180元/月·车位收取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从十月一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根据市物价局、住保局通知精神,确定对牡丹区、市开发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据介绍,根据通知规定,牡丹区、市开发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二、三、四、五个星级等次。每个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建设单位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对应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对于进入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未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超过2小时的按照每车位每小时1元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每天每车最高不得超过10元。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停车场地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支出。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项目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注册地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企业名称、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内容、项目、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该收费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据了解,根据最新公布的基准标准,前期物业服务费五星级未配备电梯价格为1.0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价格为1.6元平方米·月,而最低的一星级则分别为0.25元/平方米·月和0.7元/平方米·月。停车服务费室内为25元/月·车位,室外为15元/月·车位。车位租赁费室内180元/月·车位,室外100元/月·车位。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则为100元。
据介绍,根据通知规定,牡丹区、市开发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二、三、四、五个星级等次。每个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建设单位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对应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对于进入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未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超过2小时的按照每车位每小时1元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每天每车最高不得超过10元。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停车场地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支出。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项目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注册地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企业名称、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内容、项目、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该收费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据了解,根据最新公布的基准标准,前期物业服务费五星级未配备电梯价格为1.0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价格为1.6元平方米·月,而最低的一星级则分别为0.25元/平方米·月和0.7元/平方米·月。停车服务费室内为25元/月·车位,室外为15元/月·车位。车位租赁费室内180元/月·车位,室外100元/月·车位。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则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