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10月1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十四项理由可以生育二胎

本报讯 (记者 阎世存)9月25日,记者在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十四种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办二胎证。
   一是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是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是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是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是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是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是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是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是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是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十一是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十二是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十三是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四是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