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06月03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误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误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这个《实施办法》,6月2日,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相关情况作了解答。
问:我市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两会期间在黑龙江代表团提出“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容错认定的总原则。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省委书记刘家义同志提出,要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努力营造敢于担当、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和干事创业、攻坚克难的良好环境。今年1月,全省组织部长会议也提出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2月14日,市委书记孙爱军同志在我市十三次党代会上也着重强调:“探索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者担当,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这些精神要求充分体现出中央、省委、市委有错必纠、宽容失误、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指示精神,在充分学习外地经验、广泛征求各级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误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制定这个《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给想干事的干部吃一颗“定心丸”。消除他们想干事却担心工作失误或犯错误被揪住不放的顾虑,鼓励他们干事创业。二是为改革创新者撑腰打气。促使他们在改革创新中放开手脚,激发他们改革创新的热情。三是明确容错免责的界限。让干部既消除顾虑敢作为、愿作为,又要严格遵纪守法,不拿容错免责当“挡箭牌”,任性作为甚至胡乱作为,让干部干事创业回归理性。四是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为官不为现象。改变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激励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问:《实施办法》给全市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问:《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答:按照中央精神,借鉴外地经验,我们把免责情形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免责例外情形,另一部分是具体情形。
例外情形为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等,以上情形不予免责。
具体情形共11款,分别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并有记录,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能积极主动消除影响的;在招商引资、资金争取、项目审批申报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其他符合容误免责情形的。
问:容误免责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答: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容误免责,按照提出申请、核实认定、报告备案三个环节进行。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受理申请后,可联合或单独组建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束,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及时将认定结果相互抄送备案,同时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备案。必要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问:容误免责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实施容误纠错免责,由各级党组织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经认定予以容误纠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在年度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干部提拔等方面不受影响;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问:《实施办法》还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健全纠错整改机制,完善保护激励机制。纠错整改,是指对确定免责的单位和个人,认定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对重复出现或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保护激励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恶意炒作行为,对造谣中伤、写黑信、告黑状等快速查处,从严从重处理;对发表、传播与上级各项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办法》与去年出台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是什么关系?
答:这两个实施办法可以说是姊妹篇。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的目的是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这也将倒逼干部干事创业、形成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
在实施过程中,将两者结合起来,不因怕承担责任不敢容误纠错,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劲头;也不得避重就轻,以容误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按规定程序办理,遵循客观现实和基本事实,切实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确保容误纠错机制真正落实落地。
问:《实施办法》如何贯彻落实?
答: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孙爱军书记的指示精神,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抓好宣传引导。引导各单位党组织带头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确《实施办法》的精神要义和免责情形,消除顾虑,切实解决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和“不敢作为、不愿作为”的懒政思想和消极心态,充分调动他们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分析研判。在具体案例的处理过程中,认真把好关口,加强分析研判,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纪律法规规定进行界定,失误可以宽容,错误必须及时纠正,不能将容误纠错当做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切实让制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组织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结合,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 本报记者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误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这个《实施办法》,6月2日,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相关情况作了解答。
问:我市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两会期间在黑龙江代表团提出“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容错认定的总原则。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省委书记刘家义同志提出,要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努力营造敢于担当、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和干事创业、攻坚克难的良好环境。今年1月,全省组织部长会议也提出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2月14日,市委书记孙爱军同志在我市十三次党代会上也着重强调:“探索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者担当,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这些精神要求充分体现出中央、省委、市委有错必纠、宽容失误、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指示精神,在充分学习外地经验、广泛征求各级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误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制定这个《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给想干事的干部吃一颗“定心丸”。消除他们想干事却担心工作失误或犯错误被揪住不放的顾虑,鼓励他们干事创业。二是为改革创新者撑腰打气。促使他们在改革创新中放开手脚,激发他们改革创新的热情。三是明确容错免责的界限。让干部既消除顾虑敢作为、愿作为,又要严格遵纪守法,不拿容错免责当“挡箭牌”,任性作为甚至胡乱作为,让干部干事创业回归理性。四是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为官不为现象。改变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激励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问:《实施办法》给全市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问:《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答:按照中央精神,借鉴外地经验,我们把免责情形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免责例外情形,另一部分是具体情形。
例外情形为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等,以上情形不予免责。
具体情形共11款,分别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并有记录,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能积极主动消除影响的;在招商引资、资金争取、项目审批申报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其他符合容误免责情形的。
问:容误免责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答: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容误免责,按照提出申请、核实认定、报告备案三个环节进行。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受理申请后,可联合或单独组建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束,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及时将认定结果相互抄送备案,同时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备案。必要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问:容误免责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实施容误纠错免责,由各级党组织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经认定予以容误纠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在年度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干部提拔等方面不受影响;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问:《实施办法》还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健全纠错整改机制,完善保护激励机制。纠错整改,是指对确定免责的单位和个人,认定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对重复出现或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保护激励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恶意炒作行为,对造谣中伤、写黑信、告黑状等快速查处,从严从重处理;对发表、传播与上级各项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办法》与去年出台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是什么关系?
答:这两个实施办法可以说是姊妹篇。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的目的是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这也将倒逼干部干事创业、形成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
在实施过程中,将两者结合起来,不因怕承担责任不敢容误纠错,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劲头;也不得避重就轻,以容误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按规定程序办理,遵循客观现实和基本事实,切实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确保容误纠错机制真正落实落地。
问:《实施办法》如何贯彻落实?
答: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孙爱军书记的指示精神,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抓好宣传引导。引导各单位党组织带头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确《实施办法》的精神要义和免责情形,消除顾虑,切实解决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和“不敢作为、不愿作为”的懒政思想和消极心态,充分调动他们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分析研判。在具体案例的处理过程中,认真把好关口,加强分析研判,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纪律法规规定进行界定,失误可以宽容,错误必须及时纠正,不能将容误纠错当做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切实让制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组织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结合,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