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让百姓拥有一个温暖的冬天
——《菏泽市供热条例》解读之一
供热,关系百姓生活,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我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供热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区供热面积和热用户数量快速增加,供热管理方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市人大常委会将 《菏泽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列入今年立法项目,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研、审议、修改,于10月31日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2月2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供热事业越来越成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住宅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也是应有之义。关于新建小区和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如何建设的问题,《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对于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实行供热,《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居民户数达到住宅小区(单位)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供热设施建设费用。
我市自2007年开始推行集中供热以来,虽然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都有了不断提高,但是一些遗留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部分老旧小区供热设施没有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立法精神,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移交供热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设区的市应当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加以落实。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条例》对部分老旧小区没有移交供热设施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供热经营设施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不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协议,并承担相关费用。
供热收费方式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市现行的收费方式是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这一收费方式实行多年,已经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并且经过测算、比较,我市住宅单位面积缴费水平在全省17市中处于较低。同时,对于群众关注的能否全面推行热计量收费问题,相关部门单位也进行了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上位法规定、外地经验教训,我市供热过程中技术措施不完善、供热水质过硬、计量器具不达标、建筑节能标准不统一等实际情况,我市推广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应当稳步推进、不宜强制推行。因此,《条例》根据我市的实际,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一是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二是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核算热价的30%。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供热温度是群众关心关注的又一个核心问题。为让群众在采暖期能有一个温暖舒适的环境,《条例》对供热温度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记者 张 啸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供热事业越来越成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住宅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也是应有之义。关于新建小区和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如何建设的问题,《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对于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实行供热,《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居民户数达到住宅小区(单位)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供热设施建设费用。
我市自2007年开始推行集中供热以来,虽然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都有了不断提高,但是一些遗留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部分老旧小区供热设施没有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立法精神,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移交供热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设区的市应当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加以落实。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条例》对部分老旧小区没有移交供热设施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供热经营设施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不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协议,并承担相关费用。
供热收费方式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市现行的收费方式是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这一收费方式实行多年,已经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并且经过测算、比较,我市住宅单位面积缴费水平在全省17市中处于较低。同时,对于群众关注的能否全面推行热计量收费问题,相关部门单位也进行了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上位法规定、外地经验教训,我市供热过程中技术措施不完善、供热水质过硬、计量器具不达标、建筑节能标准不统一等实际情况,我市推广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应当稳步推进、不宜强制推行。因此,《条例》根据我市的实际,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一是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二是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核算热价的30%。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供热温度是群众关心关注的又一个核心问题。为让群众在采暖期能有一个温暖舒适的环境,《条例》对供热温度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记者 张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