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09月20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6]

“过劳死”不算工伤是制度性冷漠

□浦江潮
   浙江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工伤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在工伤认定中还有哪些模糊地带?就此,《人民日报》9月17日刊文进行讨论。有关专家表示,“过劳死”该不该算工伤存在较大争议。
   专家所言不虚,争议确实存在。但这里的争议,并不是人们各执一词,而是人们普遍不认同现行工伤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说,这是一场有关情理与法理的争议。
   从情理的角度看,一个人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甚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过劳病”还是“过劳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然而,现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对照可发现,“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即使死了,如果死得较慢、较晚,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悲剧的发生,恰恰反证现行工伤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合理。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是一种制度性冷漠。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