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01月27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被错抓者“供认不讳”令人心惊

□郭元鹏
   因与一疑犯同名,福建男子陈建忠被错关了17个月。在庭审现场,两名同案人当庭指称“抓错了”。近日,检察院终于撤诉。然而,陈建忠却不愿意离开看守所:“如果不还我清白,向我道歉,我就不走。”陈建忠称,警方在对其做笔录时曾刑讯逼供,他因此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
   如果不是两名同案人当庭说“抓错了”,陈建忠可能已被判刑。案件办理的环节是复杂的,对于警方来说,办案过程中出现一些小的瑕疵,只要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更大危害,也是可以理解的。民间有句话叫“常在河边走岂能不湿鞋”,道理是一样的,尽管我们不希望看到案件上的差错,但是完全不出差错也不现实。可是,这种“同名被抓”的错误却是不可原谅的。
   中国是人口大国,重名率确实很高,但此“陈建忠”非彼“陈建忠”。他们从事的生意是不一样的,这个“陈建忠”是贩卖蔬菜的,那个“陈建忠”是贩卖假烟的;两个“陈建忠”的相貌明显不同,那个“陈建忠”有点谢顶,这个“陈建忠”则是黑发浓密;两人的岁数也不一样。试问,有着这么多的明显不同,警方抓错了人能被轻易原谅吗?
   最让人冷汗直流的是,这个被“抓错了”的“陈建忠”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经走到了审判环节。试想,如果不是同案人的“抓错人”的指认,是不是又会造成一场悲剧?
   当“抓错人”不是司法程序自己纠错时,当被抓错了的人还承认“犯罪事实”的时候,漏洞是巨大的。而且,如果真存在刑讯逼供的话,那么,“同名被抓”不只不可原谅,更需要检讨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