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4月23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5]

无偿保管被盗,宾馆赔不赔车

案例
王某自驾赴上海旅游,登记入住某宾馆,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托付给宾馆保安张某看管。次日早上,王某去停车场取车准备出发时,发现轿车不见了。
   王某要求宾馆赔偿自己车辆。宾馆认为,停车场只是为住客提供方便使用,宾馆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没有义务为住客保管车辆。车辆丢失的责任也不在宾馆,宾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宾馆对自己丢失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解析
   在本起保管合同纠纷中,王某认为自己和与宾馆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宾馆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场地使用合同关系,宾馆对车辆的丢失不负任何责任。
   因免费停放在宾馆、高档饭店或浴室等场所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解决这类纠纷的首要问题是明确此类免费停车的法律性质。
   从本案的事实看,王某托付宾馆值班的保安员看管汽车,并已将车交付张某停放在宾馆停车场,保管合同有效成立。宾馆属商业经营场所,对旅客寄存的物品,即使是无偿的,也应尽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对保管物的损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宾馆未尽职,致使王某的车辆丢失,宾馆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整理/通讯员 和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