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看菏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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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28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近日联合发文

严禁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用水费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11月27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近日联合出台 《关于严禁中小学校收取饮用水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中小学校不管是自供、还是联合供水企业向学生供应的饮用水,学校及供水企业一律不得向学生收费。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物价局收费办获悉,我市很多学校与供水企业将纯净水直饮安装到教室,方便了学生在校期间的饮水。但是,部分中小学校和供水企业存在向学生收取饮用水费的情况。尽管学校声称是供水企业向学生收费,但不符合规定。他们只能向学校收取而不得向学生收取。近日,市物价局也接到市民举报。为杜绝这一现象,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规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以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 〔2017〕146号)规定: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严禁中小学校收取饮用水费的通知》,经请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答复:各中小学校不管是自供、还是联合供水企业向学生供应的饮用水,学校及供水企业一律不得向学生收费。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不按规定公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