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12月01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3]

《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问题详解

——市信访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山东省信访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这部法规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日前,记者就《条例》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并得到详细解答。
   记者:《条例》主要解决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答:《条例》是我省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对于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实现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主要解决八个方面的问题:(1)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受理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2)信访事项分类模糊、办理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3)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不高,公信力不强的问题;(4)信访事项反复启动处理程序、终而不结的问题;(5)信访工作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权责不匹配的问题;(6)信访人权利不清、义务不明的问题;(7)少数信访人缠访闹访、扰乱信访秩序的问题;(8)信访工作责任内涵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记者:信访人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2)委托代理人(3)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4)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5)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6)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7)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记者:信访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2)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3)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4)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记者: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1)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2)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5)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6)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7)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记者:目前,信访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比较常用的信访渠道有3种:(1)网络形式。《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方式,畅通信访网络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员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2)书信形式。(3)走访形式。
   记者: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信访人走访,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记者:信访人委托代理人有哪些要求?
   答: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的有:(1)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2)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书或者介绍信(函),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
   记者:人大机关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1)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2)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3)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4)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5)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6)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记者:行政机关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2)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3)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4)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6)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7)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8)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
   记者: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1)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2)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3)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记者: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怎样处理?
   答:应当予以登记,并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1)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2)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转送、交办;(3)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向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交办;(4)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该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记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发生变更的信访事项怎么受理?
   答: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记者:什么是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对此类信访事项该如何办理呢?
   答: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记者: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记者:如果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意见不服,如何进行复查复核?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复核机关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记者:哪些信访事项可以认定为办理终结?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1)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2)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3)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4)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记者:县级以上信访机构对发现的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记者:在信访活动中,如果信访人发生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2)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3)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4)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5)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6)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7)煸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8)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9)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11)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