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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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7月11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判刑

庞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判决李某给付庞某经济补偿金87110元。2010年1月27日,该院做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位于牡丹区东城办事处丁庄的宅基地一处及地上建筑物。2014年,菏泽天荷御园项目启动征收后,李某将其房院的征收产权人变更为其父母李某某、丁某某,自愿放弃对该房院的所有权。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后李某家人一次性赔偿庞某18万元,取得庞某及其家人的谅解。该院认为,李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为了逃避执行,在明知其名下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该处房产转让给其父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报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