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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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7月11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订金”不能退?

近一段时间,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维权投诉中心接到许多反映“订金”问题的投诉电话,说当时交订金的时候,商家承诺到时不购买可以返还,但是去退订金的时候,商家却翻脸不认。
   牡丹区的孔先生来电话反映,2017年7月7日,他在逛家具商场的时候,看到有家家具店在搞促销活动,当时看中了一张大床,但是因为儿子定的是2018年结婚,当时如果买了就没地方安置,商家就表示孔先生可以先交“订金”,到儿子结婚的时候再去拉床就行。孔先生看着优惠力度也大,商家又这么热情,随即就痛快地交付了300元的订金,订下了这张1890元的床。2018年6月26日,孔先生去商家交付尾款,准备把床取走,谁知商家变脸了,称床因为原材料上涨,这个价格不能卖给孔先生,如果买床的话需要再加400元,不买的话,订金不退。明明说好的事情,到现在却变成了这样,孔先生感到非常气愤,要求退回订金,不购买商家的产品,但是商家拒绝退还订金。几经交涉,孔先生做出让步,说可以少加点钱,或者订金少退点都可以,但是商家就是不答应。无奈的孔先生只好拨打12315电话,请求执法人员给予协助处理。最终,经协调由商家退还消费者孔先生200元,至此此事算是告一段落。
   关于“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其约定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不想购买该商品,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可以退还。商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合同中会注明“多少天内无理由退还订金”、“超出多少天需要手续费”等条例,可是大部分消费者往往忽略了文字的效力,更加注重口头的承诺,最终反而自己吃了亏。
   12315提醒消费者: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隐瞒或者夸大部分信息,不要完全听信销售员的口头承诺。如果有疑问一定要将这些“承诺”以书面形式加注在合同里,避免消费权益被侵害。    通讯员 李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