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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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0月23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人将被追责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针对以往我市对行政败诉案件责任人管理空白,致使个别责任人行政履职任性的实际,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印发《菏泽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今后,包括行政应诉在内的行政履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责,不能再“任性”。
   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法制办专门印发《菏泽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追责主体为有权行政机关和人事部门,追责对象主要为市直各部门、县区政府、县区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问责情形方面,办法主要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中因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而被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或者被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的行政行为。在问责方式方面,主要包括行政处理措施及处分办法,如约谈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同时在问责程序方面,从案件败诉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建议、结案等进行明确。
   据悉,作为填补我市在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责制度上的空白,《菏泽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实现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法办事,“倒逼”各级领导干部遵法守法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倒逼”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