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百姓问政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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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6月13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吗?

市物价局:按规定收取停车看护费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5月31日,牡丹区市民高先生在日东高速赶往兖州的路途中出了点事故,车辆受损,报警后,自己的车辆被拖到附近停车场。但是结案后,路政部门却要他交纳停车费。请问这种收费是否合法?是否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对此,记者专门咨询了市物价局收费办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与市区道路上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路政部门在为车主提供清障和停车服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停车看护费,并且有明确要求。
   凡我市范围内的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其停车看护费标准具体要求是:4吨(含)以上的货车、16座(含)以上大、中型客车空车20元/车·天,载有货物的车辆 (包括货物)为30元/车·天;4吨以下货车、16座以下小客车,空车为15元/车·天,载货车为25元/车·天;轿车空车为10元/车·天,装载货物则为20元/车·天。单独货物则统一按2元/吨·天收取。而各县及定陶区可在菏泽市区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标准。
   另据介绍,根据要求,凡车辆在停车场看护超过15天后,其超出天数的看护费标准则按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