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日报20190821期 第A4版:百姓问政

第A4版:百姓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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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8月21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村委会可否收回宅基地?

市民贾先生咨询说,他父母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建设土坯房,继承到孩子辈,又想翻盖新房,且面临着拆迁。村委会却表示要收回宅基地,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是否合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个人建设用地,都有明确规定,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而《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所有权主体不是村民。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不能被继承,根据“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继承房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这时应该进行必要的登记。当房屋消灭后,宅基地使用权依托的客体消失了,继承人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届时,村委会可以收回该处宅基地。
   据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记者周天宇